索引号 | 11520000009391327T/2018-00270 | 发文字号 | |
生成日期 | 2018-06-14 | 发布机构 | 所得税处 |
责任部门 | 所得税处 | 是否有效 | 有效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自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起,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条件,符合条件的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企业办理所得税优惠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 填报纳税申报表享受优惠
(一)查账征收企业。
预缴纳税申报,由企业按可享受的优惠事项选择企业所得税A类预缴纳税申报表附表《A201010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明细表》《A201020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30 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并填报相关栏次。
年度纳税申报,由企业按可享受的优惠事项选择企业所得税A类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A107010 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1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A107012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20 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30 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A107040 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1 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50 税额抵免优惠明细表》并填报相关栏次。
(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
预缴及年度纳税申报,由企业按可享受的优惠事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中填报相关栏次。
二、企业享受优惠时间
一般优惠事项在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即可享受,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创意设计活动加计扣除、安置残疾人员工资加计扣除、固定资产或购入软件等加速折旧或摊销(税会处理不一致的)、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促进创业就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以及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额抵免税额优惠在预缴时不能享受,应在汇算清缴年度纳税申报时享受。
三、归集整理留存备查资料
(一)留存备查资料含义。
留存备查资料是指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证书、文件、账册、说明等资料。留存备查资料分为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和其他留存备查资料两类。主要留存备查资料由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列示的资料清单准备,其他留存备查资料由企业根据享受优惠事项情况自行补充准备。
(二)留存备查资料归集时限。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的,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将留存备查资料归集齐全并整理完成,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三)分别归集留存备查资料。
企业同时享受多项优惠事项或者享受的优惠事项按照规定分项目进行核算的,应当按照优惠事项或者项目分别归集留存备查资料。
(四)总分支机构留存备查资料归集责任划分。
设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居民企业享受优惠事项的,由居民企业的总机构负责统一归集并留存备查资料。分支机构按照规定可独立享受优惠事项的,由分支机构负责归集并留存备查资料,同时分支机构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将留存的备查资料清单送总机构汇总。
(五)留存备查资料保留年限。
企业留存备查资料应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当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次日起保留10年。
(六)特别提醒。
1.企业对优惠事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2.企业未能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提供的留存备查资料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核算情况、相关技术领域、产业、目录、资格证书等不符,无法证实符合优惠事项规定条件的,或者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缴其已减免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等相关规定处理。
四、不要求集成电路企业、软件企业提交优惠事项相关资料
对享受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等优惠事项的企业,仍按《关于印发〈贵州省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核查操作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税〔2016〕44号)规定,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后续管理要求”规定准备资料并留存备查,由企业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核查时提供,不需要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